索引号: | 331126000000/2024-56305 | 主题分类: | 农业、畜牧业、渔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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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: |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| 成文日期: | 2024-05-15 |
文号: | 通告〔2024〕3号 |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: | KQYD00-2024-0002 |
有效性: | 有效 |
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,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,推进生态文明和大花园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》《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,现对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、禁猎期和禁猎工具、方法等规定通告如下:
一、禁猎区
本县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内,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:
(一)钱江源—百山祖国家公园百山祖园区庆元片区。
(二)浙江庆元国家森林公园。
(三)浙江庆元双苗尖—月山省级风景名胜区。
二、禁猎期
本县自然保护地范围外区域,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猎期。
三、禁猎物种
禁止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,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。
四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
禁止使用毒药、爆炸物、电击(电子诱捕装置)、猎套、猎夹、捕鸟网、地枪、排铳、设笼诱捕等工具进行猎捕。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、歼灭性围猎、捣毁巢穴、火攻、烟熏、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,但因物种保护、科学研究确需网捕、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。
五、其他禁止行为
在禁猎区、禁猎期内,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,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六、其他情况
因科学研究、种群调控、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况,确需捕捉、猎捕野生动物的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《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、狩猎证。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、数量(限额)、地点、工具、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。
七、法律责任
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《通告》规定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内或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,非法出售、收购、利用、加工、食用、运输、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八、有效期
本通告自2024年6月6日起施行。《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》(〔2023〕第1号),《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〉的通知》(庆政发〔2023〕54号)同时废止。
举报电话:
庆元县公安局:110。
庆元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:0578—6212002。
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.pdf
庆元县人民政府
2024年5月6日